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20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彥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適用法條欄應補充「刑法第320條第1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適用法條欄漏引「刑法第320條第1項」,應予補充。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