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763號聲請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鑫 相對人 林朝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前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惟因相對人逾期招領,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退郵信封等件為證。郵件之招領逾期,或確因受領郵件之人已遷徙不明,或僅因受領郵件之人暫離未返,未可逕與所謂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一概而論。經本院依職權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函詢,該局於民國100年6月1日以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00013576號函覆於100年5月30日14時許派員前往臺中市○區○○路3段307號,該址目前為空戶無人居住。另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登載相對人已遷出國外,是相對人住居所確為不明,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