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監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監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選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字第365號
聲請人 劉陳貴美 相對人 劉清賀 上列當事人聲請選定會同開具相對人劉清賀財產清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定 劉德威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相對人劉清賀(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1條第1項分別訂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劉陳貴美為相對人劉清賀之配偶,相對人劉清賀前 經鈞院 以94年度禁字第12號宣告為禁治產人,而聲請人劉陳貴美為相對人之法定監護人,惟未選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而劉德威為相對人之子,是為相對人之利益,爰請求選定劉德威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並提出民事裁定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目前之監護人為聲請人劉陳貴美,而劉德威為相對人之子,當能盡力維護相對人之權利,故本院依相對人之最佳利益考量,認由劉德威擔任會同開具相對人財產清冊之人,應無不妥,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6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書記官尹遜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