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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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公司文件及印章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854號聲請人伍聯紙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連陞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王玉泉 間請求返還公司文件及印章等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6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魏大喨法官滕允潔法官林金吾法官李瑜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