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3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慧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0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慧君因肇事逃逸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受刑人蔡慧君因肇事逃逸等罪,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許國慶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附表】:受刑人蔡慧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肇事逃逸│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3年2月││││(共2罪)│(共2罪)│├────────┼────────┼────────┼────────┤│犯罪日期│104年3月16日│93年12月間迄至99│93年12月間迄至99││││年4月間止│年4月間止│├────────┼────────┼────────┼────────┤│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起訴案號:臺灣臺│起訴案號:臺灣臺││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偵│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字第14725號│99年度偵字第1286│99年度偵字第1286││││3、22071、13520│3、22071、13520││││、16735號;追加│、16735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法院檢察署99│中地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2710│年度偵字第22710││││、23180號;併案│、23180號;併案││││審理案號:臺灣臺│審理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449│99年度偵字第1449││││7號、100年度偵字│7號、100年度偵字││││第717號│第717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後│││分院│分院││事├──────┼────────┼────────┼────────┤│實│案號│104年度交訴字78│103年度重上更│103年度重上更││審││號│㈢字第12號│㈢字第12號││├──────┼────────┼────────┼────────┤││判決日期│105年1月26日│104年3月17日│104年3月17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交訴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決││78號│2700號│2700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3月1日│105年10月20日│105年10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5301號(編號│字第16723號(編│字第16723號(編│││1至5號應執行有期│號1至5號應執行有│號1至5號應執行有│││徒刑4年10月)│期徒刑4年10月)│期徒刑4年10月)│└────────┴────────┴────────┴────────┘┌────────┬────────┬────────┬────────┐│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3年12月間迄至99│93年12月間迄至99│97年8月14日│││年4月間止│年4月間止││├────────┼────────┼────────┼────────┤│偵查(自訴)機關│起訴案號:臺灣臺│起訴案號:臺灣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102年度偵│││99年度偵字第1286│99年度偵字第1286│字第19328號│││3、22071、13520│3、22071、13520││││、16735號;追加│、16735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法院檢察署99│中地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2710│年度偵字第22710││││、23180號;併案│、23180號;併案││││審理案號:臺灣臺│審理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449│99年度偵字第1449││││7號、100年度偵字│7號、100年度偵字││││第717號│第717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分院│分院│││事├──────┼────────┼────────┼────────┤│實│案號│103年度重上更│103年度重上更│103年度訴字第││審││㈢字第12號│㈢字第12號│1116號││├──────┼────────┼────────┼────────┤││判決日期│104年3月17日│104年3月17日│106年5月11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103年度訴字第││決││2700號│2700號│1116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0月20日│105年10月20日│106年6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6723號(編│字第16723號(編│字第14050號│││號1至5號應執行有│號1至5號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期徒刑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