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7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宏瑋具保人張文政選任辯護人謝尚修律師
謝志揚 律師被告 黃義翔 具保人 賴韻如 選任辯護人謝尚修律師(已於民國108年4月30日終止委任)
陳志 律師(已於民國108年4月1日終止委任) 陳孟彥 律師(已於民國108年4月1日終止委任)被告 康博欽 具保人 李竣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少連偵字第461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文政、賴韻如、李竣丞繳納如附表所示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宏瑋、黃義翔、康博欽(下稱被告3人)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分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6萬元具保,各由具保人張文政、賴韻如、李竣丞(下稱具保人3人)繳納後,已將被告3人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在卷可憑。茲因被告3人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3人分別督促被告3人到庭,否則依法沒入保證金,惟被告3人屆期均未到庭,復經本院囑託拘提被告3人,亦均拘提無著等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110年3月16日刑事報到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110年4月7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1103006206號函暨檢附之被告黃義翔拘票及報告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110年4月6日投竹警偵字第1100005325號函暨檢附之被告張宏瑋拘票、報告書及現場照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110年4月13日高市警三一分偵字第11070948700號函暨檢附之被告康博欽拘票及報告書、被告3人及具保人3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為憑,足認被告顯已逃匿,爰依前揭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額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江文玉法官謝珮汝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馨云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附表:
┌──┬───┬───┬─────────┬───────────┐│編號│具保人│被告│保證金額(新臺幣)│國庫存款收款書所在卷頁│├──┼───┼───┼─────────┼───────────┤│一│張文政│張宏瑋│6萬元│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79號││││││卷一第206頁│├──┼───┼───┼─────────┼───────────┤│二│賴韻如│黃義翔│6萬元│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79號││││││卷一第210頁│├──┼───┼───┼─────────┼───────────┤│三│李竣丞│康博欽│6萬元│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79號││││││卷一第22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