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重上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二五五號
上訴人丁○○
陳 邱阿妹 丙○○ 許雅如 乙○○戊○○右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捌佰柒拾肆萬捌仟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壹拾叁萬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陳筱珮法官彭昭芬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
書記官黃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