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上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七十九號
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李衍志 律師複代理人 陳魁元 律師
鄭峻明 律師被上訴人丁○○
乙○○即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昭熙 律師右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期日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張國彬~B2法官吳登輝~B3法官邱政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周能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