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96年聲減字第3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3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3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所犯附表編號5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5所載,與附表編號4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柒月,褫奪公權伍年;又所犯附表編號6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6所載,與附表編號7、8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5、6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3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聲請就其所犯餘罪即編號4、7、8之罪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與編號5及編號6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定應執行刑之法律規定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是以本案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參照最高法院96年台抗字第524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庭長96年6月29日會議就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法律問題之決議)。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非法│贓物│懲治盜匪條例│││施用毒品│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年6月││││││,褫奪公權5年│├────────┼───────┼──────────┼───────┼───────┤│犯罪日期│83.9.6前3日內│83.9.6前3日內之某日│83.7.3│84.2.27│││之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83年度│彰化地檢83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83年度│彰化地檢8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8113號│8113號│偵字第6143號│偵字第1810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4年度訴字第│84年度訴字第126號│83年度易字第│84年度上訴字第││實││126號││2716號│2294號││審├──────┼───────┼──────────┼───────┼───────┤││判決日期│84.2.14│84.2.14│83.11.14│84.10.3│├─┼──────┼───────┼──────────┼───────┼───────┤││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84年度訴字第│84年度訴字第126號│83年度易字第│84年度台上字第││判││126號││2716號│621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4.3.6│84.3.6│83.12.12│84.12.13│├─┴──────┼───────┼──────────┼───────┼───────┤│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刑法第349條第1│廢止前懲治盜匪│││9條第1項│條之1第2項第4款│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不合││條例│款││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1月又│不予減刑││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又15日││15日│││公權期間│││││├────────┼───────┼──────────┼───────┼───────┤│備註│編號1、2、3為│││編號4、5為數罪│││數罪併罰案件│││併罰案件│└────────┴───────┴──────────┴───────┴───────┘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5│6│7│8│├────────┼───────┼───────┼───────┼───────┤│罪名│竊盜│竊盜│強盜│準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5年│├────────┼───────┼───────┼───────┼───────┤│犯罪日期│84.2.26│90.8.12至│90.6.28│90.8.14││││90.9.12│││├────────┼───────┼───────┼───────┼───────┤│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84年度│彰化地檢90年度│彰化地檢90年度│彰化地檢9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810號│偵字第5605號│偵字第5605號│偵字第5605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4年度上訴字第│91年度上訴字第│91年度上訴字第│91年度上訴字第││實││2294號│117號│117號│117號││審├──────┼───────┼───────┼───────┼───────┤││判決日期│84.10.3│91.4.9│91.4.9│91.4.9│├─┼──────┼───────┼───────┼───────┼───────┤││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84年度上訴字第│91年度上訴字第│91年度台上字第│91年度台上字第││判││2294號│117號│3747號│374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4.10.3│91.4.9│91.7.5│91.7.5│├─┴──────┼───────┼───────┼───────┼───────┤│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刑法第321條第1│刑法第328條第1│刑法第329條│││項│項第3款│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不合│不合││條例│款│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3月又│有期徒刑9月│不予減刑│不予減刑││或罰金金額或褫奪│15日│││││公權期間│││││├────────┼───────┼───────┼───────┼───────┤│備註││編號6、7、8為││││││數罪併罰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