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3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310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事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21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及遠離住所之裁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於犯罪事實欄第7行「94年度家護字第499號通常保護令裁定」後再補充「(有效期間為壹年即至95年11月27日為止)」,其餘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款、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爰審酌被告前已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592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確定,並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卻猶不知悔改,再犯本件違反保護令罪,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因本件犯罪對被害人所生之損害,並考量被告犯後態度不佳、並無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款、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悉愛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違反法院依第13條、第15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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