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75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三九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小包(淨重零點柒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查獲之海洛因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第1項第1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再由同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以九十五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三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查獲當時所扣得海洛因五小包,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且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粉末一包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驗結果,確實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七七公克,空包裝袋重一‧八三公克),有該局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調科壹字第二○○○○四四四四號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見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七五號卷第十二頁),則上開扣案白色粉末確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疑。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有所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顯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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