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交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09號上訴人即被告己○○
號特別代理人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丁○○○、丙○○、乙○○、庚○○、子○○、壬○○、癸○○、辛○○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5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0,800元(詳如附表計算式),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金虎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書記官謝文心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依公告現值按上訴人請求部分計算之價額│├──┼────────────────┼───────────────────┤│一│臺南縣○里鎮○○段541、541-1地號│9,200元×99㎡=910,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