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訴字第1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1912號上訴人即被告NGUYENVANQUANG(越南籍,中文名: 阮文光 )選任辯護人 詹閔智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HOANGVANKINH(越南籍,中文名: 黃文鏡 )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護照號碼:M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林彥君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PHAMVANCHIEU(越南籍,中文名: 范文召 )選任辯護人 鄭聿珊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NGUYENVANQUANG(中文名:阮文光)、HOANGVANKINH(中文名:黃文鏡)、PHAMVANCHIEU(中文名:范文召)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起,均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NGUYENVANQUANG(中文名:阮文光)、HOANGVANKINH(中文名:黃文鏡)、PHAMVANCHIEU(中文名:范文召)前經本院認為均違反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均於民國111年8月11日執行羈押,於111年11月11日第1次延長羈押,至112年1月10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本件上列被告3人所犯加重強盜等罪,業經被告黃文鏡、范文召於原審坦承犯行,並經證人證述在卷,暨有相關證據資料可佐,足認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又被告3人所犯為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經原審法院依序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7年、7年1月,併均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在案,並經本院於111年12月8日判決上訴駁回。而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乃基本人性,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再參酌被告3人所為加重強盜等罪,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訊問後認對被告3人維持羈押處分尚屬必要。
是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12年1月11日起,均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尚安雅法官許冰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陳怡芳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