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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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23號原告天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建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4,035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19,700元【計算式:自民國113年3月13日起至113年6月2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19,7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1,363,7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4,0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書記官高宥恩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補 字第 2123 號裁定(113.09.13)【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司促 字第 889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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