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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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53號反訴原告即被告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雅萱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 律師
鄭凱威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千里馬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聲明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32,364,125元,及自民事答辯暨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2,364,125元,應徵296,8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熊志強法官黃靖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書記官李婉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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