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抗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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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抗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264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林伶宜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撤銷緩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林伶宜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為憑,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誤載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誤載情形,該誤載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且原裁定正本業已送達,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王俊彥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書記官洪以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