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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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33號原告 蘇楚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靖和間 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000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21,82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681,8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書記官高宥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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