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勞簡字第28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之請求給付工資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給付
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裁定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110元,此
項裁定業於106年9月8日送達至原告起訴時所指定之送達
處所即新竹科學園郵局435號信箱,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即已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不因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
回法院而受影響。且原告另以電子郵件表示對本院106年9
月6日之裁定提出抗告、異議、聲請再審等,有其電子郵件
內容列印資料在卷可查,足見原告確已知悉本院上開補費裁
定。惟補繳裁判費依法不得抗告,聲請人逾期迄未遵上開裁
定補正裁判費,其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