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790號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謝秋菊
債務人 蔡乃光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壹拾玖萬肆仟貳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零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貳仟參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玖拾肆萬伍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