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抗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抗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二六三號抗告人 李藍森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草屯分公司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台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八十八年度裁全字第六七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如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已供法院所定之擔保者,得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主張對於抗告人有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陸佰零柒元之債權,聲請為假扣押。原裁定依首開規定,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並無不合。
二、抗告主旨略以:抗告人將向債務人 洪榮田 摧繳納之事,請本院寬限抗告人四十五天期限以緊迫向債務人摧繳納等語,乃應待本案解決之問題,其據以對原裁定聲明不服,不能認為有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許武峰~B3法官林松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B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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