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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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431號聲請人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2月1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36萬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2月8日至145年2月7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㈡、嗣相對人於95年2月14日向聲請人分別借款①260萬元②20萬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詳如貸款契約書所載),其借款期限分別為①20年②7年,自①95年2月14日起至115年2月14日②95年2月14日起至92年2月14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5年9月1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2,733,57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李明正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附表:95年度拍字第431號│├──┬─────────────────┬─┬──────┬──┬───┤││土地坐落│地│││││編號├───┬───┬───┬──┬──┤│面積│權利│所有│││縣市○鄉鎮○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權人││││市區││││││││├──┼───┼───┼───┼──┼──┼─┼──────┼──┼───┤│001│花蓮縣○○○鄉○○○段││296│建│113│全部│甲○○│└──┴───┴───┴───┴──┴──┴─┴──────┴──┴───┘┌────────────────────────────────────────┐│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431號│├──┬──┬────┬────┬────┬─────┬───┬──┬──┬───┤│││││建築式樣│││││││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主要建築│建物面積│合計│面積│權利│所有││││││材料及│(平方公尺)││單位│範圍│權人││││││房屋層數││││││├──┼──┼────┼────┼────┼─────┼───┼──┼──┼───┤│001│855│花蓮縣吉│太昌段29│鋼筋混凝│1層63.28│126.56│平方│全部│甲○○││││安鄉明仁│6地號│土加強磚│2層63.28││公尺││││││1街178巷││造2層樓│││││││││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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