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9年度斗簡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簡字第34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許秋雪 、盧許桂
花、 許清忠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4,8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北斗簡易庭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