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投司簡調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司簡調字第46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 馬嘉琪 等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
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馬嘉琪積欠聲請人債務計新臺幣
72,148元及利息尚未清償,詎其竟將其名下所有南投縣○○
鎮○○段○○○○○號建物,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
李**,妨礙聲請人對相對人馬嘉琪財產之執行,爰聲請調解
,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登記於相對人馬嘉琪名
下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
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係形成之訴,
是依法律關係性質,亦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
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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