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9年度斗補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41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秉義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
2,6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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