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41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秉義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
2,6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