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聲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聲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字第217號聲請人 李建賢 律師相對人 廖偉平
洪媛庭 賴淑玲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零三年度家聲抗字第十六號監護宣告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利害關係人 廖若寧廖志鵬 委任,於103年度家聲抗字第16號為代理人,聲請人欲瞭解其進行程度,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並提出委任狀為證。
三、經調閱本院103年度家聲抗字第16號監護宣告事件卷宗資料查核結果,該案為廖若寧及廖志鵬之父即相對人廖偉平受監護宣告案件,廖若寧及廖志鵬就該案具法律上利害關係,其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聲請閱核,核於上開規定,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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