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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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0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正揚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一、應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釋明提出聲請人前於民國101年9月間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前置協商成立後之確切毀諾時間,及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與其所述事由相符之佐證。及提出103年5月間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前置協商成立(或不成立)之相關資料,如協商成立請併釋明聲請人毀諾之確切時間及毀諾原因,並提出與其所述事由相符之佐證。
三、釋明聲請人之101年度至103年度之個人每月所得收入來源與金額,並提出相關佐證。
四、釋明聲請人配偶就家庭日常生活費用支出,有無共同負擔?若無,未分擔之原因為何?
五、釋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所列計子女扶養費金額新臺幣8,000元,是否以聲請人單獨扶養所需費用額計算?若是,為何該名子女之生母未盡其應負之扶養義務?請提出相關文件佐證。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書記官史萱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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