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聲字第2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謝建江 上列當事人因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謝建江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謝建江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5日以10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4號為免責之裁定,並於103年6月20日確定在案。
為此,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0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4號免責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之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本件聲請人既有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書記官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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