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1號原告 陳秀櫻
葉素珍 張哲元 張婷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建中 律師複代理人 陳怡伶 律師被告 許應全
許應德 許應深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9月1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1法庭開庭。另請兩造就民法第312條及第879條於本件之適用關係,及本件如有民法第879條之適用,依該條文第2、3項規定計算原告得請求被告許應德、許應深償還應分擔部分之金額應為若干,具狀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書記官林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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