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2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8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821號聲請人 羅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7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鄭舒方┌─────────────────────────────────────┐│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8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黃再得 │台灣中小企│92年10月31日│17,815元│AR0000000│││││業銀行 樹林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