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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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464號聲請人 李佳興
王振芬 張瑞源 陳文政 朱燕卿 上五人共同非訟代理人 阮千惠 相對人 陳威廷
陳貞吟 陳光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威廷、陳貞吟、陳光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新臺幣(下同)175,500,000元予聲請人王振芬、李佳興,以擔保相對人與聲請人王振芬、李佳興於民國100年5月3日成立之金錢消費借貸,約定清償期為100年11月2日,每逾一日應支付135,000元違約金。後第三人喜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建助 簽立到期日為100年11月15日之本票2紙,並由相對人陳威廷、陳貞吟、陳光燦背書,交予聲請人李佳興、王振芬收執。嗣101年10月11日聲請人王振芬、李佳興將部分上開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讓與聲請人張瑞源、陳文政、朱燕卿,則聲請人王振芬債權額比例為90分之20,聲請人李佳興債權額比例係90分之40,聲請人張瑞源債權額比例係90分之12,聲請人陳文政債權額比例係90分之9,聲請人朱燕卿債權額比例為90分之9,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1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5件、本票影本2件、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1件、債權讓與證明書2件、土地登記謄本4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46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329│建│985.15│100分之36│├──┴───┴────┴───┴──┴─┴────┴─────┤│所有權人:相對人陳威廷、陳貞吟、陳光燦應有部分各100分之12│├──┬───┬────┬───┬──┬─┬────┬─────┤│002│台南市○○區○○○段│330│建│963.68│100分之36│├──┴───┴────┴───┴──┴─┴────┴─────┤│所有權人:相對人陳威廷、陳貞吟、陳光燦應有部分各100分之12│├──┬───┬────┬───┬──┬─┬────┬─────┤│003│台南市○○區○○○段│331│建│390.10│100分之36│├──┴───┴────┴───┴──┴─┴────┴─────┤│所有權人:相對人陳威廷、陳貞吟、陳光燦應有部分各100分之12│├──┬───┬────┬───┬──┬─┬────┬─────┤│004│台南市○○區○○○段│332│建│1923.45│100分之36│├──┴───┴────┴───┴──┴─┴────┴─────┤│所有權人:相對人陳威廷、陳貞吟、陳光燦應有部分各100分之12│└───────────────────────────────┘┌──────────────────────────────────────────────────────────┐│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46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五│六│七│屋│地│地│地│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下│下│下││積│││積│││││││材料及││││││││突│││二│││建築││││││號│││││││││││出│一│二│層││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層│層│物│層│層│︵│計│位│材料│台│位││││││││││││││││││夾│││││││││││││││││││││││層│││││││││││││││││││││││︶│││││││├──┼─┼──────┼────┼────┼─┼─┼─┼─┼─┼─┼─┼─┼─┼─┼─┼─┼─┼──┼─┼─┼───┤│001│23│台南市南區新│台南市南│7層樓房│15│15│15│15│14│14│14│26│33│33│62│17│平│鋼筋│11│平│100分│││9│都路25○號○區○○段│鋼筋混凝│19│02│02│19│87│55│61│8.│45│45│.1│47│方│混凝│9.│方│之36│││││329、330│土構造│.3│.4│.4│.3│.2│.7│.1│83│.6│.6│7│0.│公│土構│49│公││││││、331、3││5│2│2│5│8│8│2││7│7││06│尺│造││尺││││││32地號│││││││││││││││││││├──┴─┴──────┴────┴────┴─┴─┴─┴─┴─┴─┴─┴─┴─┴─┴─┴─┴─┴──┴─┴─┴───┤│所有權人:相對人陳威廷、陳貞吟、陳光燦應有部分各100分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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