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439號原告 張國政 被告 吳信男 上列被告吳信男因殺人案件(101年度重訴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藍海凝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一如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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