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8號原告南投縣竹山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
號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者視為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額之裁判費。另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等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自應補繳全額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29611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29111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23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民事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書記官盧麗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