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1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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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家訴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101年度重家訴字第18號原告 簡雪 訴訟代理人 曹志仁 律師被告 簡萬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將兩造之被繼承人 簡陳丁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按附表二所示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欄部份省略)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鄧雅心以上節本係照原本節錄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高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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