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九號
原告財團法人私立親民工商專科學校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 律師複代理人 李文欽 被告 陳冠樺 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 律師
張玉琳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李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