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34號聲明人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144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亦有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可參。
二、本件被繼承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94年11月11日死亡,其生前住所為桃園縣平鎮市○○里○○街○○巷○號,有戶籍謄本一份可參,依據上開規定,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聲明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庭
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法院書記官詹益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