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救字第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救字第00045號抗告人程大學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銓敘部 間退休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7年8月14日97年度救字第00045號裁定提起抗告,而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李玉卿法官周玫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書記官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