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更一字第19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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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更一字第19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原住民保留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更一字第00190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宜蘭縣南澳鄉公所間原住民保留地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7年7月30日96年度訴更一字第0019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第
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李玉卿法官周玫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書記官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