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丁○○
甲○○乙○○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 律師被告戊○○上列被告因95年度交簡上字第6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戊○○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吳韻馨法官李世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閔華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