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回復經營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037號原告 林進坤 被告 張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書記官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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