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附民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361號原告 吳芳怡 被告 吳志翔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6年度簡字第27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蔡慧雯法官魏俊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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