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19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軒整 等3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應提出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正本及異動索引正本,並據此具狀補正被告陳**即前開土地所有權人之人別資料及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