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06號聲請人 賴誌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永樹 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清除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上排油煙管、瓦斯管、電纜線等物所得之利益或排除後得使用之面積為何,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計算補繳調解聲請費。
二、相對人徐永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