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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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0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教 等5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羅教等人之被繼承人 羅妙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