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6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蔡錫堂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17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錫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即具保人蔡錫堂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4年9月2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5,000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然被告嗣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合法傳喚並未到庭,再經本院請警拘提,被告亦未到案,此有本院被告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等資料附卷可稽,而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洵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林涵雯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