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99號原告瑞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明祥 被告振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坤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10,3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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