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735號原告鉅拓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詩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玄靈道院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萬元,應繳裁
判費1萬43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386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書記官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