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43號聲請人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8年7月25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43號裁定提出異議,依其內容係對上開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裕仁
法官蔡美華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