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3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國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國輝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謂: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均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件編號⒈至⒋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其中編號⒈及編號⒉之罪刑並經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3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另編號⒊及編號⒋之罪刑則經本院合併定應執行刑1年4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如附件所示案件之網路列印判決書及判決書正本各1份、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2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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