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533號原告 邱金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馮芬 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3,000元+1,000=4,000)。茲依法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