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國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國字第11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7年10月29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志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書記官劉音利